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56年4月22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经过近十年的筹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议案获得批准。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拉萨召开,大会选举阿沛·阿旺晋美(藏族)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派出代表团出席了成立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发出贺电,向西藏各族人民致以热烈的祝贺。
西藏自治区的成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一番波折。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规定:“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后,经在京的西藏各方面代表人物反复协商,制定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方案。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丹增嘉措任主任委员,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任第一副主任委员。
但是,在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外国帝国主义指使的分裂主义势力和上层统治集团中顽固坚持封建农奴制度“永远不改”而拼死反对民主改革的两股势力的很大干扰。这两股势力相互勾结,制造了一起又一起以分裂祖国、反对民主改革为目的挑衅事件。1959年3月10日,他们公然在拉萨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3月28日,国务院下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责成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任命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为自治区筹委会代主任委员。此后自治区筹委会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领导全区各族人民投入平叛和民主改革的伟大斗争中,并在斗争中培养和锻炼农奴和奴隶出身的藏族干部,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培养和提高广大僧俗人民行使自治权利的觉悟和实际能力,为正式成立自治区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然而,正当各项准备工作顺利推进的时候,1962年到1964年班禅大师受到错误批判和处理,使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时间又向后推迟了。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深切关怀下,在周恩来总理的有力指导下,筹备西藏自治区的工作仍继续扎实推进。1965年8月30日,自治区筹委会举行最后一次常委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向自治区人大首次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至此,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胜利完成了光荣的历史任务。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隆重开幕。中央代表团团长谢富治在大会上讲话,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大会祝贺。中共西南局书记阎秀峰在大会上讲话。9月2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一书记张国华在会上作了《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红旗,为争取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新西藏而奋斗》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总结了党在西藏十五年来的工作,指出这次大会的召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是西藏各族人民和一切革命力量在党中央、毛主席的领导下艰苦奋斗,排除万难,取得伟大胜利的集中表现。十五年来,西藏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了伟大胜利。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的革命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新时期。今后的工作任务是:依靠广大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继续大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逐步地、稳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积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强国防建设,巩固国防。9月3日,中央驻西藏代表张经武讲话。阿沛•阿旺晋美作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西藏民主改革后六年农业连续丰收,粮食总产量一九六四年比平叛改革前的一九五八年增长百分之四十五点七强;牧业也有较大幅度增长,一九六四年较一九五八年增长百分之三十六点三强,人民生活有显著改善。全区有中学七所,学生七百余人,公办小学八十六所,民办公助和民办小学一千五百九十多所,还建立了培养干部的西藏民族学院、西藏行政干校、师范学校。全区有医院十五所,卫生院、医疗保健站共一百四十多所,为群众免费治病。9月8日,大会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周仁山、帕巴拉•格列朗杰、郭锡兰、协绕顿珠(杨东生)、朗顿•贡噶旺秋、崔科•顿珠才仁、生钦•洛桑坚赞为副主席,洛桑慈诚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委员共三十七人。9日上午,大会通过向毛主席致敬电、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阿沛•阿旺晋美致闭幕词。大会于9月9日闭幕。至此,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西藏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
同时,9月4日至9月11日,政协西藏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举行,会议选举出了政协西藏自治区第二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主席为张国华,副主席为周仁山、王其梅、协绕顿珠(杨东生)、桑颇•才旺仁增、扶廷修、江金•索朗杰布、德格•格桑旺堆、邦达养壁、邦达多吉、江措林•土登格桑、坚白赤列、桑顶•多吉帕姆、拉敏•益西楚臣。
9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
至此,西藏自治区开始正式迈入历史的新进程,开始朝着新社会大踏步前进!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从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只有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才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促进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各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在一起”,才能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中共党史学会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系列辞典[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
[2]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3]梁俊艳.西藏自治区成立过程述论[J].中国藏学,2015(03).
(作者:张建东 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